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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红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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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

“红名单”管理,是指对铝型材行业诚实守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认定,以及采取激励措施等管理活动。

“黑名单”管理,是指对铝型材行业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认定,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会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违法失信行为的,将其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的,如获得各类试点、品牌、示范、标杆企业等;

(二)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

(三)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会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通过虚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资质、项目及资金扶持、评优评先表彰的;

(二)被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书,以及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在政府部门开展的相关重点工作中,经营者未达到行业领域标准要求且多次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产生“红黑名单”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结合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并向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报送。采集纳入“红黑名单”,秘书处需报送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经由理事会复核,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三)信息公布。年度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后,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红黑名单”信息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红名单”和“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2年,协会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一)对列入“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优先宣传报道守信、表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我协会将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协会加强与财政、环保、税务、应急管理、统计、工商、市场监督、海关等部门(单位)的沟通,有条件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协会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健全行业协会与政府、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辅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公开、应用等活动。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

2019年12月20日


更新日期:2020-10-20 | 返回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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